郑州正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正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曼联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保2084号
申请人:郑州正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李进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媛媛,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曼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常莉莉。
申请人郑州正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曼联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郑州正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豫0122财保40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曼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一百零八万九千一百八十一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刘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