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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德生,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泳,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1日,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执行人:汤清钦,女,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0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张花团,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1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曹磊,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8日,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南阳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花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泳、汤清钦、张花团、曹磊、南阳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所查封的房产另案正在拍卖处理,待房产拍卖完后参与分配执行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381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段照埔
审判员 :朱义磊
审判员 : 张 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江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