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执496号
申请人: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史德生,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泳,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花团,任公司经理。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81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22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南阳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名下的三处房产作为抵押。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2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
三、2021年2月24日经线下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三处房产且办理抵押,我院也依法对该三处房产依法进行查封、评估、拍卖,经过一拍、二拍,二拍流拍后申请人申请以二拍流拍价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别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法人代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朱 义 磊
执行员 ?段照埔
执行员 ? 张 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王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