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民终2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中心广场鸿德大厦**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3552151XX。
法定代表人:余泳,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419043659D(1-5)。
法定代表人:**,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和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生于1957年8月27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97629804Y(1-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4年1月29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省贞元亨玉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37222135D。
法定代表人:姚依缔,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3年1月12日,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阳市泰源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工业北路橡胶厂家属楼**幢*单元***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3XETMB8X(1-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阳市文化路亚飞珠宝玉器行(已于2017年5月31日注销)。
上诉人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贞元亨玉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阳市泰源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阳市文化路亚飞珠宝玉器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