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829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安福县蓉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枫田镇工业园世纪新城商业A幢A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MA38NUQQ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步行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571199287T。
法定代表人:易策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务农,住安福县。
申请执行人安福县蓉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省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9324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廖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