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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925民初391号
原告:江西祥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后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5610933314。
法定代表人:王荣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刚,江苏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江西省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571199287T。
法定代表人:易策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超,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祥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刚、陈远,被告易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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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祥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就云必居生态农庄竣工项目的综合验收提供资料,并配合原告组织验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8日签订了《云必居生态农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该主体工程已于2020年1月6日经过五方验收合格,综合验收我公司也在2020年10月21日开始组织实施,但由于被告拒绝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从而导致原告综合验收无法进行,且由于综合验收不能进行,可能会导致原告不能按约办理房产不动产权证,并带来损失赔偿,诉前原告与被告也多次沟通无果,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本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易通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应予以驳回或不予支持。被告已提交了云必居生态农庄工程全套竣工验收资料,并已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合格。被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在其诉状中也已认可,该主体工程已于2020年1月6日经过五方验收合格。被告已无再提供任何资料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显然错误,应依法予以驳回或不予支持。2.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不配合原告组织验收。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中并无任何通知,也无任何函件向被告发出要求,被告于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配合原告。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没有配合原告组织验收。3.原告既未依约支付被告工程款至90%,且未依约办理审计结算,被告已就此提起诉讼,被告有权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原告应依照双方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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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的合同专用条款25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所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取得靖安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文件后,累计支付至已完成合同工程量的90%的工程款。但原告并未依约履行,被告有权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原告需先行向被告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九十,被告所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上诉书都可以证明被告并未收到原告90%的工程款。更为关键的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靖安县建设局档案馆备案验收之前,双方必须进行审计结算。这是办理备案验收的前置条件,即原告的履行义务,但原告一直拖延不办理审计结算,被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此前置条件并未依约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未达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8日,原告(甲方、发包人)与被告(乙方、承包人)签订《云必居生态农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由被告易通公司承建云必居生态农庄1#、2#、3#、4#、5#酒店庭院套间。合同主要约定如下:1.合同工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2.合同暂定价款:庭院套间5#楼为4,143,500元,1#、2#、3#、4#叠墅为8,576,900元,最终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3.依据江西省2004年定额计算工程造价,结算总价税后下浮4%。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庭院及叠墅施工至主体封顶、墙体砌筑完毕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靖安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文件后,累计支付至工程款的90%;(3)在甲、乙双方审计结算并取得靖安县建设局档案馆备案验收合格文件后,累计付至发包人确认实际工程款的95%(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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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需开具金额结算增值发票);(4)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后的14日内支付保修金的60%,竣工验收合格满五年后付清余下款项,需扣除部分应扣款项。5.特殊约定:承包人自愿以工程款抵扣约200㎡的庭院套间共计2套(具体以房管局测绘面积为准),按发包方市场销售价抵扣工程款。6.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进度款,竣工结算尾款、保修金),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付款,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发包人应该从承包人书面通知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7.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20日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经签字盖章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包括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单位的资料,汇总成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资料)一式四份;所有准备和提交竣工图纸和资料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积极配合发包人将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如不按时提交上述材料,则扣除承包人结算总价的3%费用作为资料损失费。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协商变更项目建设内容,4#楼没有进行施工并暂缓了5#酒店的建设。被告实际承建的1#楼、2#楼、3#楼,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2018年9月17日、2018年12月7日完成建筑工程主体验收。
2019年9月18日,被告易通公司向原告祥运公司发出工程竣工验收催告函。2020年1月6日,被告易通公司、原告祥运公司、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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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江西鑫中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靖安县综合勘察设计院会同靖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涉案工程进行核验,出具了《竣工验收核验意见书》,载明被告需就13项质量隐患或质量通病进行整改。2020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春节后双方结算,一切按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进行结算。”2020年2月21日,被告完成除屋面瓦色差明显之外的项目整改,后原告组织相关单位验收。2020年2月26日,靖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出整改已到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改回复单》,并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加盖公章,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此后,双方因涉案工程总造价存在争议,2020年3月12日,本案被告易通公司起诉本院,要求祥运公司支付工程款5373581.54元及利息263911.55元,易通公司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祥运公司价值相当的房产,以便判决生效后执行。2021年3月29日,本院判决祥运公司支付易通公司工程款2136110.02元及逾期利息。其后,祥运公司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以上事实有《云必居生态农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案备案表、商品房买卖合同、联系函、(2020)赣0925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原被告双方信息截图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的约定,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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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20日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经签字盖章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承包人需积极配合发包人将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若承包人拒绝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从而导致发包人综合验收无法进行,且由于综合验收不能进行,可能会导致发包人不能按约办理房产不动产权证,并带来损失赔偿,造成损失的扩大。虽然被告易通公司与原告祥运公司存在工程款的经济纠纷,但被告易通公司仍有配合原告进行备案验收的附随义务,该义务与支付工程款不具有对价关系,不应因双方有工程款纠纷而免除,且本院查封了原告相当价值的房产以保障判决生效后执行,也可实现先履行抗辩的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备案验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予以支持。被告易通公司先履行抗辩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江西祥运置业有限公司组织验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江西省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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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小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陶端远
书 记 员 任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