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802民初383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兆圣,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幢5层5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6183525T。
法定代表人:陈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基仁、罗娟,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现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兆圣、被告现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现代公司、***支付***合作费115500元;2、判令现代公司、***归还价值97000元的SKL100A型潜孔钻车和价值73000元的SEP3500型电动移动式压缩机各一台。
事实与理由:***系新罗区曹溪街道黄洋村村民,从事石灰石开采工程。2015年11月23日,现代公司与福建龙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龙麟公司)签订《爆破工程合同》一份,并在合同中约定***为现代公司承包龙麟公司爆破工程的联系人。2015年11月30日,***以现代公司名义与***签订《龙麟环境工程土方协议》一份,约定由***提供180000元启动资金和价值170000元的潜孔钻车和配套移动压缩机各一台,并约定按工程量计算每立方土石方向***支付一元的合作费,工程结束后潜孔钻车和空压机归还***。***依约提供了设备和资金,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现代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合作费,推托资金紧张,整个工程结束后会一次性结清。2017年8月工程结束,现代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既未与***核对工程量结算合作费,连潜孔钻车和配套的空压机也不归还,***多方催讨无果。
***未作答辩。
现代公司辩称,现代公司与***之间无合同关系,因此现代公司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龙麟环境工程土方协议》系***与***自行签订,现代公司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现代公司的主体不适格。现代公司只收取了管理费,因工程产生的利润和风险或者债务由***自行承担,如何履行合同,现代公司不参与。***不是现代公司的员工,系挂靠现代公司对外签订合同。1、***与***签订的《龙麟环境工程土方协议》,现代公司没有盖章确认,该协议对现代公司不具有约束力,现代公司收到本案应诉材料才知道***将现代公司列为一方当事人,现代公司未在《龙麟环境工程土方协议》上盖章,现代公司也未对***的行为进行追认,***擅自与***签订《龙麟环境工程土方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2、***称其与***是朋友关系,其对***是否具有爆破工程的相关资质,是否是现代公司的员工应该是清楚的。***作为善意相对人,应该要求现代公司在《龙麟环境工程土方协议》盖章,***也从未与现代公司进行任何对接,存在明显的过失。3、现代公司资金雄厚,并不需要***购买97000元的SKL100A型潜孔钻车和价值73000元的SEP3500型电动移动式压缩机。现代公司在与案外人龙麟公司签订《爆破工程合同》将***列为委托人,仅限于与龙麟公司就涉案工程直接对接,***擅自向***许诺合作费与现代公司无关,现代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主体,因此应驳回对现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3日,现代公司与龙麟公司签订《爆破工程合同》一份,约定龙麟公司将垃圾处理车间场地平整爆破工程委托现代公司施工,***作为现代公司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名。2015年11月30日,***以现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与***签订《龙麟环境工程土方协议》一份,约定由***提供180000元启动资金和深孔钻,工程结束后***应将能正常使用的深孔钻归还***;***按工程量计算每立方土石方向***支付一元的合作费等。合同签订后,***依约购买了价值97000元的SKL100A型潜孔钻车和价值73000元的SEP3500型电动移动式压缩机各一台并提供给***使用。2017年8月该工程完工,根据龙麟公司提供的与现代公司的《工程进度付款预算单》,该工程的土石方爆破方量为115500立方。但***至今未与***进行工程结算,***经多方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另查明,2016年1月25日,现代公司与***签订一份《爆破施工补充协议》,约定现代公司将龙麟公司的垃圾处理车间场地平整爆破项目委托***进行施工管理,现代公司只提取适当的管理费用,***对本工程的经营成果、风险负全责,包括经营产生的利润或亏损、债权、债务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等。
以上事实,有***提供的《爆破工程合同》、《龙麟环境工程土方协议》、销售单、收款收据、借条、工程进度付款单,现代公司提供的爆破施工补充协议予以证实,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现代公司委托***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管理,并未委托***对外签订合同,现代公司亦未对***以现代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追认,故***以现代公司的名义与***签订的《龙麟环境工程土方协议》应视为***个人行为。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按协议约定,工程结束后***应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合作费,即每立方一元爆破方量115500立方共计115500元;***还应归还***为该工程购买的深孔钻。***要求现代公司支付合作费并归还深孔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作费115500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SKL100A型潜孔钻车和SEP3500型电动移动式压缩机各一台;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3元,减半收取为2791.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    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叙颖(代)
书记员 林巧红(代)
附: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