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51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马坑路**(世纪星城**)****。
法定代表人吴晗,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被执行人中铁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昭君花园********/div>
***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0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铁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中铁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3672.6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