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路源亿发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22民初377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路源亿发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六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2Y2GU151。
法定代表人:肖铁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锋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锋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世纪星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3069102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福建路源亿发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路源亿发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银行南平分行账号为41×××09账户上的存款1064866.47元。本院已作出裁定。现福建路源亿发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2020)闽0322民初3779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存款1064866.47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银行南平分行账号为41×××09账户上存款1064866.47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