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民初3779号
申请人:福建路源亿发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六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2Y2GU151。
法定代表人:肖铁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福建锋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荣真,福建锋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世纪星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30691023。
法定代表人:欧守斌,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路源亿发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路源亿发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称:为防止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确保本案判决后能得以有效执行,请求法院冻结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银行南平分行账号为4156××××2009账户上的存款1064866.47元。为此,福建路源亿发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路源亿发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银行南平分行账号为4156××××2009账户上的存款1064866.47元。
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路源亿发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冻结的,福建路源亿发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德粦
人民陪审员 翁淑香
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