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25民初294号
原告:***,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光,福建五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平区马坑路7(世纪星城B区)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欧守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58元,减半收取计64.2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吴博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显珠
书 记 员 陈 曦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