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25民初294号
原告:***,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光,福建五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平区马坑路7(世纪星城B区)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欧守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58元,减半收取计64.2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吴博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显珠
书 记 员 陈 曦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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