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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工程(福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403民初2676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某某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俤。 原告***与被告某某工程(福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