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复议人某某申请复议福建东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夷山书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7执复13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书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澜,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夷山书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军伟,男。
申请复议人**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5)闽0782执6号之二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查明,武夷山书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豪公司)无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工商登记机关信息显示,书豪公司由股东刘军伟、**设立。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认为,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信息,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称其非书豪公司股东的理由不能成立。书豪公司股东未届出资缴纳期限,但该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在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情况下,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之规定,追加前述二人为被执行人。另,该案在执行中并未发现程序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因在武夷山市工商局备案存档的”**”均非本人签字,故其并非书豪公司股东。现其已委托福建省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对书豪公司在工商部门所有的”**”签字予以鉴定。请求复议审查法院撤销(2016)闽0782执6号之二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判决书豪公司应返还东易公司定金400万元。前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书豪公司未履行义务,东易公司遂于2016年1月4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书豪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清偿债务,遂于同年4月12日作出(2016)闽0782执6号执行裁定,追加书豪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书豪公司于2014年4月9日设立,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刘军伟、**。该公司章程约定,刘军伟出资1800万元,占注册资本90%;**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书豪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对公司章程中关于认缴出资额的时间进行了变更,将缴足出资时间延长至2034年12月31日。截止**提出异议之日止,未缴纳出资。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系书豪公司股东的问题,因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的股东身份进行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而且,**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反证其并非书豪公司股东,故执行法院认为**系书豪公司股东的意见正确,应予以维持。关于**是否应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之规定,书豪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股东刘军伟、**在其成立时未缴纳出资,其虽未届出资期限,但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下,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其仍需向公司债权人提前代位清偿,正基于此,执行法院作出追加书豪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复议人提出撤销(2016)闽0782执6号之二执行裁定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忠电
代理审判员  朱敏鹏
代理审判员  吴文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连 君
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