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东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782执7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高速公路互通口旁1层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589591199U。
法定代表人郑书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782民初1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垫付的工资款45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2019年3月5日通过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于2018年9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武夷山市环岛西路(华兴房地产)(房权证号20××95)的房地产,2019年3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H×××××号别克牌汽车。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12月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吴坤明
执行员  彭敬贵
执行员  陈建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俞发涛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