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凯传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03民初4972号
原告杭州凯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杭州凯传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申请撤回对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杭州凯传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凯传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57元,减半收取计3229元,由杭州凯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晓珍
法官助理 李 欣 书 记 员 蔡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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