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闽台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闽0303执保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告)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告)天津天闽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天津天闽台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闽0303执保2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30174.1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上述保全措施。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户名: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萧政储出1号地块项目工资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杭州萧山开发区支行,账号37×××23)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户名: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萧政储出1号地块项目工资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杭州萧山开发区支行,账号37×××23)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户名: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萧政储出1号地块项目工资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杭州萧山开发区支行,账号37×××2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玉华 人民陪审员  黄志强 人民陪审员  林 静
书 记 员  陈佳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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