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03执保26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路桥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闽0303财保1号民事裁定和(2020)闽0303执保231号执行裁定:冻结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5元(交通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建片区分行,账号3510××××0139;中国银行福州苍山支行,账号×××75;交通银行福州道山支行,账号3510××××6889)。 漳州路桥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漳州路桥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交通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建片区分行,账号3510××××0139;中国银行福州苍山支行,账号×××75;交通银行福州道山支行,账号3510××××6889)。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金旺
书记员  郑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