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建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303民初4528号
原告上海广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被告荔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广建公司与荔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荔隆公司抗辩主张案涉工程由袁志斌承包,货物系袁志斌采购,但《购销合同》落款处加盖的是荔隆公司的印章,且荔隆公司也已支付部分货款,故荔隆公司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购销合同》虽约定“广建公司应在每个月底向荔隆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往来对账单,对本月合同项下的供货量、未付款项金额等进行对账确认,对账单由荔隆公司项目部签收后一周内予以核实确认,直至双方结清款项为止,否则造成的工程款未能及时支付均视为广建公司放弃债权和求偿权,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广建公司自行承担”,但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荔隆公司在未对账情况下已有支付部分货款50万元,故双方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未严格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广建公司依约向荔隆公司供应价值计1207229元的货物,并由指定的收货人陈淑华、凌军在专用销货单上签字,荔隆公司尚欠广建公司货款707299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购销合同》约定:“每次付款前,广建公司须保证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已送达荔隆公司,并配合荔隆公司完成发票认证。”因广建公司至今未向荔隆公司开具价值计707299元的发票,现广建公司以荔隆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为由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广建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所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3002元,应由荔隆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广建公司要求荔隆公司偿还尚欠货款7072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02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广建公司要求荔隆公司支付的逾期违约金,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荔隆公司因“萧政储出(2017)4号地块商业、住宅项目”工程需要,向广建公司采购PVC线管、PVC排水管等材料,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广建公司向荔隆公司供应PVC线管、PVC排水管,合同暂定总价1500000元;广建公司供货至荔隆公司施工现场,荔隆公司收货人必须两人在收货单上签字才有效,荔隆公司指定收货人为陈淑华、凌军;广建公司应在每个月底向荔隆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往来对账单,对本月合同项下的供货量、未付款项金额等进行对账确认,对账单由荔隆公司项目部签收后一周内予以核实确认,直至双方结清款项为止,否则造成的工程款未能及时支付均视为广建公司放弃债权和求偿权,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广建公司自行承担;每次付款前,广建公司须保证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已送达荔隆公司,并配合荔隆公司完成发票认证;若荔隆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向广建公司支付合同价款,逾期每日应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逾期付款金额的3%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广建公司依约向荔隆公司供应价值计1207229元的货物,并由荔隆公司收货人陈淑华、凌军在专用销货单上签字确认。但荔隆公司仅支付货款50万元,至今仍尚欠货款707229元未付。广建公司遂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广建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因此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3002元。
一、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上海广建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07229元; 二、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上海广建贸易有限公司所支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3002元; 三、驳回上海广建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3元,减半收取计5571.5元,由上海广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5元,由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少凡
法官助理 杨婷婷 书 记 员 陈 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