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3民初1740号 原告:嵊州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北漳镇董坞岗村1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嵊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村468号。 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国欢东路678-1号。 法定代表人:林玉焰,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嵊州市**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嵊州市**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6元,减半收取计3288元,财产保全费2295元,合计5583元,由嵊州市**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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