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执25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季菊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建军,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生,住泰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2018)苏1283民初7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75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于还款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75000元、诉讼费用902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5月10日,本院首次接待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若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19年5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3.2019年5月10日、9月26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1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公园路6幢103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157862,共有人黄樵桦,面积61.34平方米,抵押金额25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
4.因***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且标的额较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曾多次至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的下落。据被执行人的邻居反映,***长期不在家,去向不明。
5.2019年5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通过短信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告知,并告知执行悬赏相关事宜,其既未对本案的查控结果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公园路6幢103室的房地产,但一方面该房产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黄樵桦共有,面积仅61平方米,既存在抵押权,又已被多个标的额较大的执行案件在先查封,该房产的处置价值较小,另一方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黄樵桦并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该房屋系两人的唯一住房,故该房产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83民初77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