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辖5号
原告: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菊花,总经理。
被告:泰兴市中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兰平,经理。
原告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中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
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7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保险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2020年6月12日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被告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2021年12月南京工业大学对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6#厂房地面混凝土开裂原因分析,分析结论为:混凝土开裂由胶凝材料中某些矿物水化产生有膨胀引起。原告就上述质量问题发函至被告,也通过微信多次与被告业务员就质量问题沟通,被告一直未予回复,置之不理。该质量问题导致原告产生重大损失,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如前请求事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泰兴市中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系该院员额法官配偶家庭经营的企业,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告泰兴市中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系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配偶家庭经营的企业,由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可能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故本案不宜由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殷继东
审判员 瞿廷英
审判员 曹海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