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辖6号
原告:泰兴市中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兰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菊花,总经理。
原告泰兴市中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泰兴市中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042006.03元、滞纳金77629元(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逾期利息34733元,合计1154368.03元;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6月12日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工地供应预拌混凝土总价值1242006.03元。截止原告起诉,被告仅向原告付款200000元,余款1042006.03元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货款至今未与原告结清,违反了约定及付款承诺,造成原告资金不能及时收回、周转困难,应当承担立即向原告付款的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已构成违约,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滞纳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泰兴市中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系该院员额法官配偶家庭经营的企业,该院对本案不便审理,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向本院请示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鉴于原告泰兴市中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系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配偶家庭经营的企业,由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可能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故本案不宜由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殷继东
审 判 员 瞿廷英
审 判 员 曹海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晓明
书 记 员 陈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