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5823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勇,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51233732A,住所地泰兴市新街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季菊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建军,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王小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顾慧遥
书记员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