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5823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勇,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51233732A,住所地泰兴市新街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季菊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建军,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王小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顾慧遥
书记员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