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1821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中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3390920129,住所地泰兴市新街镇孔叶村三、五组。
法定代表人:洪兰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51233732A,住所地泰兴市新街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季菊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兴市中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中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189元减半收取计759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5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胜
人民陪审员 李 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盈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