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3民初34号
原告: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建军,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国富,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国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