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融建筑有限公司

广水市银欣旺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锦融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3民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水市银欣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杨寨镇方店街道。
法定代表人:卢少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祥顺,广水市广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锦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中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银兴旺厨房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路***213号京诚开源副食品批发市场C56号。
法定代表人:卢少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广水市。
上诉人广水市银欣旺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锦融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银兴旺厨房设备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水市银欣旺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张欢
审判员*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