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波,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
法定代表人:陶兆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宿州市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4元,减半收取计19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咏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