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宿州市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波,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

法定代表人:陶兆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宿州市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4元,减半收取计19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咏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