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三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安徽凯立胜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11财保238号
申请人:安徽三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绿地蓝海国际大厦B-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451875。
法定代表人:**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工商管理学院,住所地合肥市徽州大道1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006135X。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申请人:安徽凯立胜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玉龙路6232号湖南大厦办1-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HA6J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三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安徽凯立胜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662.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三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诉前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安徽凯立胜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662.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