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三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7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三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绿地蓝海国际大厦B-607。
法定代表人:**兵,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A#办2107-2112室。
法定代表人:金家耀,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上诉人安徽三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三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以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三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三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安徽三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沈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罗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