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三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2842号
原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家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修理、重做或承担维修费用(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定);被告承担违约金暂定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人民法院收取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原告将“峰尚国际公寓”A/B栋公共通道及阳台地面砖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包工包辅材,承包范围:建筑面积暂定为10000平方米室内公共部位通道、阳台地面地砖、踢脚线铺贴;公共走廊墙面乳胶漆;公共走廊龙骨、吊顶等。合同采取固定单价结算。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被告因以拖欠工程款工程诉至法院,故至今双方都没有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由于现在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无法协商,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三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就案涉工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就此,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已提出与本案相同的诉讼请求,并就案涉工程的质量提出司法鉴定,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皖019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反诉请求,且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原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已通过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得到确认,其诉请系重复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