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甘泉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7民初163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高家河村村民,住甘泉县城内长青区。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融信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畜牧局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泉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甘泉县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甘泉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甘泉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原、被告协商,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3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