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02执恢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刚、韩树玲,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安万花山庄,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万花山庄凤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史小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延安市宝塔区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万花山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延安万花山庄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16034.19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717.5元。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执恢4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秦 志 鹏
审 判 员 刘 森 虎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国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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