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602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市宝塔区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宝塔区融信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所地:**市宝塔区万花乡山。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市宝塔区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590728.09元及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从2012年10月22日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承担迟延履行金和案件受理费5717.5元及执行费8307元。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金400505.2元和执行费8307元,申请人领取了案件款400505.2元。2017年10月24日,申请人**市宝塔区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本院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故来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我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市宝塔区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75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民事判决书内容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强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