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81初第572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水市。
被告:湖北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广水办事处芦兴社区中山大道弘翔名居小区对面(原供水楼)。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出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免予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