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63号
申请人:延安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沟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067901989C。
法定代表人:杨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桂智,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70107210125。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新创路新创商住楼1幢6F-1层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7084436A。
法定代表人:罗琦。
被申请人:贵州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金田家园2幢1单元6层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5963948396。
法定代表人:张嘉财。
被申请人: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号金田家园2幢1单元6层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0827524323。
法定代表人:张嘉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延安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延安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0)黔011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被申请人价值12358200元财产予以保全。本案开庭审理中,延安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增加新诉讼请求(新增标的额2171.4万元),并就该新增标的额2171.4万元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171.4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71.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延安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