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民初90-1号
原告:延安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沟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067901989C。
法定代表人:杨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桂智,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新创路新创商住楼1幢6F-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7084436A。
法定代表人:罗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金田家园2幢1单元6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5963948396。
法定代表人:张嘉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号金田家园2幢1单元6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0827524323。
法定代表人:张嘉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延安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延安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保证金等欠款约计1235.82万元人民币;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差旅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因此案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延安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温泉银河湾、温泉曦月湾、红树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平场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018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温泉银河湾、温泉曦月湾、红树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平场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依约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后进场施工。但此后被告未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如期履约,直至2019年3月5日与被告贵州东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形成《东新温泉小镇土石方工程决算书》时依然未退保证金500万元及未支付的95%的工程款约计415.5645万元,为此原告多次索要,也仅仅支付了一点人工费。现尚欠款合计约1235.82万元。2021年1月26日,原告申请增加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2171.4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增加诉请后,本案标的额合计3407.2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规定,本案已经超出本院级别管辖受理范围,应移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胡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向孝昱
书记员陈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