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凤山、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7658号
原告凤山,男,生于1986年8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黄桦,利川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冬,男,生于1975年11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被告四川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2831498。
法定代表人唐碧君,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教场社区**(木梳山安置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4LRC1M。
负责人郭媛,分公司经理。
原告凤山与被告周冬、四川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凤山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须于收到该通知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485元,原告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凤山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利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亚
书 记 员 刘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