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33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一审被告:四川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

法定代表人:唐碧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县沙坪镇新村路**

法定代表人:万友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峨边彝族自治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99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