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17983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