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602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阜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225民初2602号
原告: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众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6943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阜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府前路北苑名门A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57302992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通信公司)与被告安徽阜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方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光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方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889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4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阳光华府小区通信工程建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建设小区内通信网络建设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通信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和阜阳通信建设要求,双方还约定工程建设费用为127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前支付30%合同款即38100元;工??竣工经阜阳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支付60%合同款即76200元;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剩余10%合同款即12700元。现原告已履行完合同项下各项义务,被告却未能如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88900元,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阳光置业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阳光华府小区通信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担“阳光华府小区内通信网络建设”,具体负责对该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通信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和阜阳通信建设要求;工程建设费:工程费用总计为人民币127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前支付30%合同款(38100元)等。当日双方又签订《阳光华府小区通讯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时,以本协议条款规定为准。协议约定:原告标准工期与其他作业面同步提前完成;整个小区经阜阳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向被告出具《阜阳市驻地网通信接入证明》保证备案通过并向原告出具完整的备案资料;付款方式:补充协议签订后付30%(38100元)备料款,整体备案通过后付60%(76200),尾款10%(12700元)在竣工备案之日起满一年时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照协议约定于2014年11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前期工程款38100元即30%备料款。涉案工程竣工经阜阳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验收合格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60%工程款即76200元;2016年8月28日,涉案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了阜阳市驻地网通信接入证明,按照协议约定竣工备案已满一年,尾款10%即12700元仍未支付。以上合计欠原告工程款88900元,被告拒不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验收证书、银行对账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依约组织施工,并完成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内容,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其行为显已违约,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88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阜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8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1012元,由被告安徽阜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惠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帐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帐号:17×××07;并请通知主审法官马惠,电话0558-671****;通讯地址:皖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23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