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和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5956号
原告:江苏和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1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孙雪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锋,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附楼(D座)2A。
法定代表人:刘慧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平,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和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王锡锋,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张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9850元,同时支付自2108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月息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曾签订《壁纸供货协议》,被告向原告采购壁纸,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供货事项,被告尚有389850元货款未能支付。被告也曾出具还款计划但是一直未能履行。原告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应当遵守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对原告诉请的货款予以确认,但是其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法院予以调整,被告认为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较为适宜。2、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从2019年8月31日开始计算较为适宜,应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时间为依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4日签订《壁纸供货协议》(以下称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壁纸,供货总价暂定383612.4元。付款需于到货次月月末前支付全款,如拖延,以月息1%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合同标的的5%,买方延期付款超过五个月的,供方有权要求买方按月息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他内容。2018年3月29日、2018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完成送货义务,被告的员工徐剑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且原告已向被告开具总额为38985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9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被告将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付清货款38985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供货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对于被告欠原告货款389850元,双方均无异议,故原告关于被告支付货款3898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依照协议约定主张被告按月息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本院酌定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但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被取消,因此,对于本案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原告已举证证明其于2018年4月完成向被告供货的义务,其主张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和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9850元;
二、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和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38985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苏和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01.96元,由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希
人民陪审员  杨良萍
人民陪审员  梁肖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运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