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5962号
申请人:***创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许孟镇车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齐璇,经理。
被申请人:诸城市**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林家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阳,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坤海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科教二路167号哈尔滨科技大学青岛船舶科技园A3楼。
法定代表人:董秀芳,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卓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德阳路566号27号办公楼437。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前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3号楼1226-1室。
法定代表人:姚化前,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青路190号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卫亮,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加减乘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77号中信大厦1713号。
法定代表人:汪孔根,经理。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江苏和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1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孙雪夫,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创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诸城市**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坤海宏源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卓文新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前化物资有限公司、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烟台加减乘除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和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诸城市**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坤海宏源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卓文新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前化物资有限公司、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烟台加减乘除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和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金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倪建业
书 记 员 娄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