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4992号
原告: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珊胡桥。
法定代表人:陈富友,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5号1幢五层南。
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
原告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腾 飞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