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9774号
原告: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珊胡桥。
法定代表人:陈富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婧,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霞,湖南旷真(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三间房村465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保全费由原告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田雪姣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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