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9774号
原告: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珊胡桥。
法定代表人:陈富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婧,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霞,湖南旷真(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三间房村465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保全费由原告北京市小红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田雪姣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