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花与福建省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2民初8670号 原告:**花,女,汉族,1968年9月1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11847737Y。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 原告**花诉被告福建省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花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