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2民初8670号
原告:**花,女,汉族,1968年9月1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11847737Y。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
原告**花诉被告福建省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花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