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仙民初字第263-1号原告仙游县金瑜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度尾镇洋坂村下俞39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国伟、白建永,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莆阳路296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金瑜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金瑜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游县金瑜木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金瑜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万八千一百六十元,由原告仙游县金瑜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