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仙民初字第342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四川省宜汉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莆阳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福建省莆田市闽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千七百八十八元五角,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林建秋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