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民初597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勇,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797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金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三江镇三江大道333号三江商贸城5栋一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68667318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女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金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其诉讼请求,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江西金工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为715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依据(2019)赣01民初5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金工建设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的银行账号50×××39和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36×××14_1;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36×××10_1、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账号10×××74和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36×××68_1;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62×××_1、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账号62×××46-000000、在招商银行的银行账号62×××57_20001和在中国民生银行的银行账号35×××66。本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了(2019)赣01民初597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了***的起诉。***对该裁定不服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了(2020)赣民终17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的上诉,维持了原裁定。(2020)赣民终17号民事裁定已生效。******
本院认为,***的起诉已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裁判(2020)赣民终17号民事裁定驳回,对根据***的申请实施的保全措施,本院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金工建设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的银行账号50×××39和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36×××14_1的冻结;解除被申请人江西通力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36×××10_1、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账号10×××74和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36×××68_1的冻结;解除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62×××_1、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账号62×××46-000000、在招商银行的银行账号62×××57_20001和在中国民生银行的银行账号35×××6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燕******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