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2946号
原告:江西金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磊,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戎、郑峰,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福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进生,江西求正沃德(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金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调解决,被告已经返还原告货款14万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清,再无其他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8元,减半收取2419元,由原告江西金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魏剑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雨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