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执2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金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三江镇三江大道**三江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68667318L。
法定代表人:徐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20)赣01民终19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金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金工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金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通过传统查询在房产部门于2020年11月23日查封执行人**名下所有位于南昌县莲塘镇开发路415号、417号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有赣A×××**号、赣M×××**号车辆登记信息,2020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金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24064元,截至2020年12月10日已执行34050.94元,未执行390013.06元。2020年1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江西金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对执行人**名下所有位于南昌县莲塘镇开发路415号、417号不动产的评估拍卖程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忠华
人民陪审员  姜玉莲
人民陪审员  胡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思琳